工商登记注册业务问答
1.企业享有名称权吗?
答:企业应当依法选择申请、登记注册自己的名称,自成立之日起即享有名称权。
2.国家工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权限有什么区别?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如: 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如:开封XXX商贸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3.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第一,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河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河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第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如:隶属企业名称为河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河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X技术开发分公司。
第三,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如:河南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上地下;分支机构名称为河南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为分支机构字号。
第四,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XX分公司。
4.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5.企业名称由那几个部分构成?
答: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河南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为行政区划、天上地下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7.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指的是什么?
答: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8.名称中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名称中间使用吗?
答:可以。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上地下(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河南)有限公司。
9.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吗?
答:可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10.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是一个汉字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如:河南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字号天上地下为四个汉字;但名称中字号不能为一个汉字,如:河南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如何确定?
答: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第一,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如:河南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汽车销售。
第二,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
12.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特点么?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吗?
答: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3.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么?
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14.什么情形下企业名称工商局可以不予核准?
答:企业名称不得与统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核准:
第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第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15.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和开展经营活动吗?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16.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可以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吗?
答: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17.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工商局有权纠正吗?
答: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商局将认定其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有权予以纠正。
18.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怎么办?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19.对于集团名称,都有什么规定?
答:一、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如:河南XX集团。
三、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 。
四、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如:子公司名称为河南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为XXXX集团河南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五、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20.什么叫公司住所?
答:《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1.如何详细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
答: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地址,如“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XX路(街)XX号XX房间”。
22.什么条件可以入驻住所集中地?入驻住所集中地的企业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允许在住所集中地登记:一是经营项目未涉及前置许可;二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场所无特别规定,且不影响周边环境。
入驻住所集中地的企业首先要与集中地服务机构签订住所托管协议;其次是应当守法经营、保证良好信誉。
23.在住所集中地注册有哪些好处?
答:具有集群登记注册资格的托管机构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使用、代为记账、缴税、申领营业执照、年报等服务,在创业过程中遇到难题,还有专家“把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托管机构也可以将创客们聚集到一起共享资源,找到合作伙伴,提高创业成功率。同时,集群登记模式有效地释放了住所资源,降低了企业登记门槛,缓解了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成本高和经营压力大的问题。
24.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25.企业可否利用自建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
26.哪种情况下自然人不能够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7.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出任。
28.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否为外国公民?
答:可以为外国公民。
29.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可否担任总经理?
答:可以。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30.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否可由中方或外方独立担任?
答: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